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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进口商或遭破产 杭州中策指其夸大损失
[我的轮胎]  发表时间:2008-01-04
    在中美轮胎召回事件引发的诉讼案件中,美国进口商FTS很有可能因为中国产轮胎的产品质量问题而彻底破产,记者手中得到的一份FTS诉杭州中策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的诉状上也验证了上述信息。而熟知该案件进程的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诉讼业务部负责人保恬智律师昨日向记者表示,为了在产品责任案件中能找到一个有能力承担所有风险和成本、并有保险公司出面承担风险和成本的法规,美国国会目前正在酝酿一部《2007年食品与产品责任法》法案。

   高额赔偿FTS面临破产风险

    今年6月,位于美国新泽西州的外国轮胎销售(下称FTS)公司向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提交文件说,它自2002年以来从杭州中策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杭州中策)进口的数量不确定的轻型卡车轮胎可能存在胎面分层问题,而后者已经要求FTS公司召回轮胎。而使用了FTS轮胎的消费者在去年发生了一起车祸,造成两名乘客死亡,一名乘客脑部严重受损,受害者家属把FTS告上了法庭。为此,FTS向美国新泽西法院对供应商杭州中策提起诉讼。据了解,受到影响的轮胎达到45万只,FTS要求的赔偿金高达6000多万美元。

    对于诉讼的最新进展,昨天,杭州中策法律部负责人许友名向记者表示,FTS提起的诉讼还没有进入诉讼程序,杭州中策方面也没有收到美国法院有关该案任何信息。

    “但是肯定有两点,第一,整个案子包括了召回和产品责任两部分诉讼,这样产生的费用完全超过了双方或任何一方的想象,天文数字的索赔造成了眼下的支付不能。第二,至少可以肯定双方约定的保险不足以偿还全部的赔偿。”昨天,保恬智表示,“这次中国轮胎召回事件和较之前的轮胎召回事件在美国律师界和商界引发了巨大的讨论,促使美国国会正在酝酿一部叫《2007年食品与产品责任法》。”

    “为什么会出台这个提案,主要原因是在该案件中,消费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找到最后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主体。”保恬智介绍,“由于现在美国法律处罚的是进口该问题轮胎的美国进口商,进口商负责所有的召回并且负责承担所有的诉讼。”他表示,如果这家进口商不能打赢跟中国轮胎公司产品质量问题的案件,它就拿不到赔款,拿不到赔款这个进口商就要破产;如果它破产的话,产生损失的消费者就无法去主张他们的损失。损失拿不到,就面临最终会没有人承担这一责任的尴尬情况,正是基于此,导致了这样一个法律的可能出台。

    一纸诉状透露双方数年恩怨

    据了解,FTS与杭州中策合作已经长达17年,双方之所以走到到现在的对薄公堂,从FTS向美国新泽西州法院递交的这份诉状中,双方之间的恩怨也可见一斑。

    FTS在诉状中表示,从1990年起其就从杭州中策进口该公司生产的橡胶,1998年8月31日双方签订一份10年的长期合作协议,约定FTS为杭州中策的生产的LTRS产品在美国的唯一销售代理商。之后在2001年双方又签订了另一份10年的长期协议,约定FTS为杭州中策生产的LTRS的某一具体型号的唯一销售代理商。FTS表示,在合作的后期,杭州中策希望能够扩大LTR和TBR在美国的销售,因此希望FTS能放弃其唯一的销售代理权。但与此同时,FTS不断地接到客户有关杭州中策生产的轮胎质量的投诉索赔。FTS把这些索赔要求反馈给杭州中策,希望其相应给予的赔偿,但杭州中策的态度并不积极,拖延赔偿。

    2005年底,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新的协议,约定FTS放弃其对杭州中策生产的LTR和TBRSD专有销售权,但是并没有明确具体型号。同时在协议中,约定杭州中策将于收到FTS的全部索赔要求后45日内给予赔偿,若违反,FTS可以在应给付给杭州中策的货款中扣除这些赔偿。

    “之后,杭州中策并没有遵守协议规定,未以45日内进行赔偿,故FTS进行了扣除,但杭州中策随即停止了对FTS客户的供货。”FTS表示。为此,FTS要求杭州中策承担其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客户对FTS提出的索赔和因此给FTS造成的损失,并恢复FTS在LTR上的独家销售代理权。

    “他们没有提供过什么样品及《技术规范指南》,FTS实际上就是一个销售商,他们根本就不具备研发能力。昨天,杭州中策法务部许友名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电话采访时表示,“实际上他们的损失也不大,也不像FTS所宣称的那样会破产。”据他介绍,虽然双方之间的官司还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但是,召回事件目前已经尘埃落定,事实情况是FTS也只是召回了1000多只轮胎,又从仓库里买回来了4000多只,也不是FTS原先所说的45万只,后来他们还把这个数字修改到25.5万只。“目前FTS还在从中国进口轮胎,杭州中策已停止向其供货。”

    美酝酿新法案明确责任

    针对这次中国产轮胎和近期其他中国产品在安全方面遇到的诉讼风险,保恬智介绍,防止这样的问题最重要的是企业要建立产品质量风险预警机制。

    他表示,最好的控制风险的方法首先就是双方之间的合同,在合同当中明确规定双方各自不同义务的条款,那是最能够降低或者最小化一方的风险。比如说第一产品责任,就产品责任进行明确的界定,根据美国法律应该是进口商承担所有的召回,所有的责任和费用。我们就应该写清楚在美国的进口公司应该承担相关的召回费用,产品责任费用。这点是非常重要的。

    保恬智表示,除了合同以外,另外一个控制风险的方法就是保险。保险是一个现在通用的转移风险的很好的方法。购买保险对于美国的进口公司或者销售公司来说,他们是非常清楚他们应该买什么保险,承担什么样的费用。所以在交易之前大家可以先把这个事情约定好,谁购买保险,向哪家公司购买保险,保险的标的有多大,都应该一一规定清楚。一旦发生了产品责任风险,产品被强制或者自愿召回的时候可以要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负责理赔。这时候就有一方的巨大经济损失得到保障,至少在美国方面可以把问题解决掉。

    “在《2007年食品与产品责任法》提案中,最核心的就是明确要求哪些分销商、哪些销售商要去购买保险。除此就是约定一定要有来自财务方面的保障,要求它有能力才能销售这个产品。”保恬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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